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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说的直白点,那就是企业“吹牛”的花费。如果其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纳税调整就意味着“上税”!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一般来说,只要和企业宣传有关的费用,如果不符合广告费的标准,企业都可以放入业务宣传费中。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在2008年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是合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在这之前是分别计算税前扣除的。因此现在在税法上区分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最主是的意义是,广告费用一般必须取得发票,而业务宣传费用有时不一定需要发票(例如业务宣传赠送自制产品就不需要取得发票)。

  同时,对于公司会计核算来说,有时需要区分开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以便于公司进行财务分析。

  注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三)《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进行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案例35-1】甲公司在填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经清理账务发现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有:

  3.2017年度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中投资性房地产(门市房)处置收入500万元;

  4.2017年参加糖酒会,赠送给到展位前参观的客户市价100万元(不含税)的一批自产礼品,已知该批礼品成本为80万元。为包装该批礼品,特意定制了一批带有公司标识的包装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价税合计合计11.7万元;

  5.2017年为宣传促销使用,分批向广告公司定制了X促销展架、宣传画报等,用于商场、超市、食杂店等场所。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价税合计合计117万元;

  假设甲公司为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

  问题:假定涉及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申报的影响因素只有上述几点,分析并填报甲公司201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

  1.“其他业务收入”中投资房地产(门市房)处置收入500万元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计算的基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处置销售,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其他业务收入”就是“营业收入”组成部分。但是,在税法上并无“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对应分别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属于非流动资产处置收入(净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是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础。因此,不是所有的“其他业务收入”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故本案例中其他业务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时应扣减500万元。

  2.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存货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按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因此,自制礼品及其包装盒用于市场售价赠送,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1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90万元(80万元+10万元)。涉及的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自制礼品赠送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会计处理像上面这样不做销售处理而税务处理需要做销售处理,因此税务视同销售处理应是这样的:

  视同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处理金额0万元,税务处理金额1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处理金额0万元,税务处理金额80万元。

  存货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不区分外购还是自制),因此税务视同销售处理应是这样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金额11.7万元,税务处理金额11.7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处理金额0万元,税务处理金额1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处理金额0万元,税务处理金额10万元。

  3.为宣传促销使用定制X促销展架、宣传画报等用于商场、超市、食杂店等场所,因为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摆放的促销展架等随时可以收回),不属于赠送,所以无需视同销售。定制X促销展架、宣传画报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定制X促销展架、宣传画报等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是100万元。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业务宣传费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并不一致。案例中的分红所得“投资收益”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但是却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图35-1:

  第二步: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图35-2:

  说明:第1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400+117+11.7+100=1628.7万元;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10000+(1000-500)+100+10=10610万元。

  【案例35-2】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乙公司在2017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应归集至丙公司扣除。两个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是15%,乙公司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5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80万元。

  乙公司2017年度销售收入10000万元,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0万元;

  丙公司2017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

  问题:计算并填报乙公司和丙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涉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等项目。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

  转移到丙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1500×30%=450(万元);

  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0-450=1050(万元)或者1500*70%=1050(万元)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000-1500=500(万元)。

  第一步: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图35-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000×15%=750(万元),实际支出500万元,因此按实际支出额扣除;

  丙公司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450=1080(万元)。

  第一步: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图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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