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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4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1、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为7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含本数)的担保,其中包括:

  (2)对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申请授信融资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

  根据实际融资需要,2023年度拟由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

  3、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江苏英联复合集流体有限公司采购进口生产设备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最高额不超过5.3亿元。

  上述实际担保的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或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23日、2023年8月19日、2023年9月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英联金属科技(汕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英联”)提供保证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2、主债权发生期间与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2023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的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综合授信合同》或《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或《商业汇票贴现协议》或《贸易融资主协议》或《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或《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或《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上述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提款日均不超过前述期间的届满日;

  (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等业务,则乙方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等的日期均不超过前述期间的届满日;

  3、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1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①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②损害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⑤罚息;⑥利息;⑦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②本金/垫款/付款;③利息;④复利;⑤罚息;⑥违约金;⑦损害赔偿金。

  公司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英联金属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英联”)提供保证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2、主债权发生期间与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英联金属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574283252E2023110601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为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3、最高债权额:人民币60,000,000.00元(大写:陆仟万元整)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2)在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剩余可用额度为186,0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滚存总余额为68,036.14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因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以保证资金需求,公司为上述授信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均为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对其均具有控制权,对其运行和管理能全面掌握,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滚存总余额68,036.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97%。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债权发生逾期的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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